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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

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眼看天下
2024-08-26

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

杭政函〔2018〕84号


各区、县(市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
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72号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90号)和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杭政函〔2016〕96号)等精神,报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市区户口迁移政策通知如下:

一、建立居住证与户口登记相衔接制度

根据国务院《居住证暂行条例》,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、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。外地来杭人员应当按照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》相关规定在杭申报居住登记、申领《浙江省居住证》,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。申请户口迁杭应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,并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条件(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
二、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

(一)夫妻投靠。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,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、且人户一致的,另一方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,迁移户口入杭。

(二)老年人投靠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,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,不受“外地身边无子女”及“在杭申领的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”的条件限制,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,迁移户口入杭。

三、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

(一)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,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,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,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,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。

(二)在杭就业期间,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,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、优秀农民工;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(含享受待遇对象),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、道德模范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,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。

四、其他

本通知所称的市区,指上城区、下城区、江干区(含杭州经济开发区)、拱墅区、西湖区(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)、杭州高新开发区(滨江)、萧山区(含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)、余杭区、富阳区和临安区。

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和农村合法固定住所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指在城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,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屋、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、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(廉租住房)。农村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住房,包括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、安置房。

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:指与市区用人单位(有承续关系的母子公司等可视作为同一用人单位)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履行3年以上,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(不含补缴)。

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,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。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,本通知未涉及的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持不变。

 

杭州市人民政府

2018年9月17日




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》政策解读


一、制定背景

《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》、《杭州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》明确提出了我市到2020年人口规划控制在1030万人(常住人口)左右的总体人口调控目标。近年来,特别是进入“后峰会、前亚运”时期以后,我市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不断扩大,户籍人口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完善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将围绕“严格控制主城区人口规模,优化人口结构,提升人口素质,保持人口适度增长” 这个大的方向和原则来进行。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期盼,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,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90号)精神,研究制定了《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》,对城区部分现行落户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。

二、制定依据

1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72号)

2、《居住证暂行条例》

3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90号)

4、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杭政函〔2016〕96号)

三、主要内容

(一)适度调整投靠迁移政策

一是统一了夫妻投靠婚龄条件。根据我市已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现状,明确将夫妻投靠落户政策中结婚年限统一确定为满2年,增强群众获得感。

二是办理市区夫妻投靠、老年投靠类户口迁移,增加迁移人已经取得本市《浙江省居住证》的条件。根据《居住证暂行条例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、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。配套新型居住登记制度,将办理居住证与户口迁移相挂钩,实现梯度保障,对夫妻投靠、老年投靠类户口迁移要求非杭州户籍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

三是认真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52号)精神,对年满80周岁老年人取消“外地身边无子女”和办理《浙江省居住证》的限制,自愿选择投靠在杭子女,即只要有子女户籍在杭且子女或本人在杭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,即可办理老年投靠。

(二)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

一是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就业年限限制,从连续就业5年放宽到连续就业3年,并取消紧缺工种限制,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,在杭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〔指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履行3年及以上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(不含补缴)〕,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,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。

二是在杭就业期间,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,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、优秀农民工;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(含享受待遇对象),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、道德模范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,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。

同时,明确意见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,本意见未涉及的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持不变。

 四、解读机关

解读机关:杭州市公安局

解读人:吕鑫积   俞洁

联系方式:87280765 /87280477

 

2018年9月19日

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》更新至580页,51万余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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